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代 理 人 莊國偉律師 姜萍律師 李珮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博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肆仟貳佰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玖佰肆拾伍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陸仟參佰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參萬玖仟零陸拾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陸仟參佰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