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園
- 代理人
- 莊國偉律師
- 代理人
- 姜萍律師
- 代理人
- 李珮禎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博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肆仟貳佰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玖佰肆拾伍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陸仟參佰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參萬玖仟零陸拾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陸仟參佰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