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立昌實業社、李漢忠、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甘明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昌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漢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明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