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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奕智博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鴻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79202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226,13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74635、Y074636、Y074637、Y075196
      、Y075726、Y076112、Y076155、Y076360、Y076857、Y07
      6858、Y076952、Y077131、Y077132、Y077796、Y077880
      、Y078074、Y078209、Y078280、Y078440、Y078885、Y07
      9059、Y079060、Y079095、Y079139、Y079202、Y079207
      、Y079246、Y079260、Y079277、Y079278、Y079279、Y07
      9280、Y079309、Y079311、Y079383、Y079384、Y079385
      、Y079386、Y079508、Y079583、Y079598、Y079943、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Y16621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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