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廖振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異 議 人 廖振硯 上列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議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院所發110年度司促字第421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為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人並非債務人,依首揭意旨,自不得就未列其為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為任何主張。 三、本件異議人異議不合法,並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