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郭良吉、永潤豐有限公司、黃金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良吉 代 理 人 王宏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潤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柒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