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堯棠印藝有限公司、張世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堯棠印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珮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提供之估價單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聯絡人皆為雅亭商行蔡小姐而非債務人,就對話內容觀之亦無從認定債務人應負清償貨款之責任,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