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堯棠印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珮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提供之估價單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聯絡人皆為雅亭商行蔡小姐而非債務人,就對話內容觀之亦無從認定債務人應負清償貨款之責任,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