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陳浩茹、號子青旅股份有限公司、陳靜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浩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號子青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靜瑩 陳威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1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