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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縱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華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中段及後段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請求主張請他人代書寫存證信函新臺幣(下同)伍仟元、書狀壹萬元部分均未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壹萬元部分,由於聲請人屬於法人,無精神受損害之情事,聲請人又未提出聲請人公司受有其他損害之釋明文件,故該部分請求顯無從認定,聲請無理由,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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