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陸正凱、縱衡國際有限公司、周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縱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華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中段及後段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請求主張請他人代書寫存證信函新臺幣(下同)伍仟元、書狀壹萬元部分均未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壹萬元部分,由於聲請人屬於法人,無精神受損害之情事,聲請人又未提出聲請人公司受有其他損害之釋明文件,故該部分請求顯無從認定,聲請無理由,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