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陸正凱、CONVATEC、ORE、BOSE SUPRATIM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加坡商康威特股份有限公司 CONVATEC (SINGAPOR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BOSE SUPRATIM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另請求請他人代寫存證信函及書狀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因非屬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費用,故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