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何承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稚舜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杜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