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江松樺、馬來西亞商全亞洲航空長途運輸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 聲 請 人 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松樺 相 對 人 馬來西亞商全亞洲航空長途運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小媛(Lao, Sio Wun)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本院另依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劉小媛(Lao, Sio Wun)入出境資料,發現劉小媛(Lao, Sio Wun)已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出境,迄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