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黃晴雯、瑞姿國際有限公司、林義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代 理 人 陳威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義芳 亞洲安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參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9,267,136元 自民國103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2 新臺幣69,969元 自民國10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3 新臺幣9,700元 自民國10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4 新臺幣11,160元 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