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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 當事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代 理 人 陳威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素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籍於桃園○○○○○○○○○,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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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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