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朋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陳芊妏、晶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日輝、林幸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朋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日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幸宜 一、債務人晶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幸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如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