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廼時、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林紹期、林裕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廼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裕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每百元一分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每百元一分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