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維多利貿易有限公司、小林麗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多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麗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3106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3,53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3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