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陶昕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陶昕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遠亭多媒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積欠工資,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民國110年4月9日聲請狀未有足資釋明聲請人曾受 僱於相對人公司之證明文件,聲請狀亦未附任何證物,本院於110年4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足資釋 明聲請人曾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證明文件,及提出有關兩造對話紀錄之文件,該裁定於110年4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新臺幣8,153元之債權是否存在。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