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施昱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朵貓貓有限公司、劉明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25日將系爭名牌包交由相對人處理污漬並予以鍍膜,惟其交由相對人處理後而有明顯重大瑕疵而不可回復原狀之情事,並向相對人請求支付新品之費用,惟遭拒絕,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上開聲請,僅提出律師函影本,惟依上開之文件,無從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約定之內容,又聲請人亦未提出對劉明鈺請求之法律依據,本院於110年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1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