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蔡言合、喬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凡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言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凡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