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百滬國際有限公司、林志青、陳彥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 聲 請 人 百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相 對 人 陳彥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欠款及罰鍰停車費證明之資料,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 裁定於110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