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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風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天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四紙(票號:KM0000000、KM0000000、KM0000000、KM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四紙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皆不得早於各紙之退票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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