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風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天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四紙(票號:KM0000000、KM0000000、KM0000000、KM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四紙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皆不得早於各紙之退票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