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賴泰明
- 原告風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風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天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四紙(票號:KM0000000、KM0000000、KM0000000、KM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四紙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皆不得早於各紙之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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