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陳春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捷傲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汪忠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蘇雪華
汪孝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拾柒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玖角柒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