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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聲請人
王偉駿
相對人
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宏
相對人
立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提出居住所在地資料,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5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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