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王偉駿、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志宏、立欣營造有限公司、楊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聲 請 人 王偉駿 相 對 人 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宏 相 對 人 立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提出居住所在地資料,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5月21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