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許瑞麟、全櫻國際有限公司、黃美玉、倉碩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倉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一、債務人全櫻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倉碩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