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鴻鎧企業有限公司、李依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依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依陵 陳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