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鴻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依陵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依陵
陳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