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凱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鏘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地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並未提出與債務人間有關於利息利率之約定,依法僅得請求一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