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澤雄
- 即債權人
- 魏晴
- 即債權人
- 梁錦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同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澤雄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晴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錦汉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