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澤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澤雄 魏晴 梁錦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同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澤雄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晴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錦汉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