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智松、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清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松 代 理 人 蕭富山律師、吳明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