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邰中和、王渤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渤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