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碩益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碩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融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即債務人倉碩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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