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張憶詩、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尤秋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憶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秋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尤秋梅 尤秋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