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逸珊即薡文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安帆有限公司、胡金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逸珊即薡文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