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曾奕明
- 原告羿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羿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特奧蒂瓦坎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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