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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
    陳智明彭宜卉宋欣穎陳勇志葉文彰余紹彬洪瑞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智明 彭宜卉 宋欣穎 陳勇志 葉文彰 余紹彬 洪瑞怡 前列彭宜卉、宋欣穎、陳勇志、葉文彰、余紹彬、洪瑞怡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智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金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智明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宜卉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欣穎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勇志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文彰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紹彬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瑞怡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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