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瑀、林昀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代 理 人 王瑀 林昀霆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發票人為爐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國源、陳順華,且未記載受款人,與提出之報案證明單記載內容不一致,應提出正確之本票或正確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