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
- 聲請人
- 上新王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英俊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