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帛漢股份有限公司、潘詠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詠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記載遺失過程為發票人將支票寄出後於郵寄過程中遺失,應釋明聲請人於支票遺失前是否現實取得支票佔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