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許待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83號 聲 請 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待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應為受款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