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新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陳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528號 聲 請 人 新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KB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 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