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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5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聲請人
王碧蓮(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王淑貞(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王有嘉(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王吳美惠(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王繼斌(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王盈方(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林振錫(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林大鈞(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黃泰弘(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王美月(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黃泰平(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黃瑞月(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黃泰安(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人)

王玟皓(原名黃小月)(即王孝敬、林縈姬之繼承

人)

前列十四人共同代 理 人 蔡惠娟律師、黃渝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25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4749~86ND004770 22 22000 002 台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0898~86ND010901 4 4000 003 台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26 1 230 004 台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123 1 446 005 台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87ND0000000 2 2000 006 台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668 007 台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4713~86ND004748 36 36000 008 台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0891~86ND010897 7 7000 009 台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25 1 400 010 台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122 1 280 011 台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87ND0000000 4 4000 012 台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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