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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3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聲請人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之付款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承德分行」,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金融機構基本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承德分行 110年3月31日 6,563,507元 CD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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