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元裾有限公司、李俊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