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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7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聲請人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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