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水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