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全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全盟有限公司、林育民、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永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全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民 相 對 人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存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92號裁定准許在案,按諸上開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士林地院,聲請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