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全聲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柏輝、台灣旭化成都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小原俊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全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相 對 人 台灣旭化成都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原俊彦 代 理 人 朱百強律師 楊代華律師 施穎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