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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全聲字第2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聲請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相對人
台灣旭化成都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原俊彦
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楊代華律師

施穎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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