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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全聲字第6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聲請人
台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桓
相對人
寶綠特資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返還價金等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51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返還價金等訴訟,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68號審理中,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繕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7月6日雄院和文字第1100002115號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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