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全聲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洪紹桓、寶綠特資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柏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全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台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桓 相 對 人 寶綠特資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返還價金等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51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返還價金等訴訟,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668號審理中,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7月6日雄院和文字第1100002115號 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