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徐海耀即紅富市網路行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紅富市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紅富市網路行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㈠股東名冊。㈡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㈢身分證明文件。㈣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㈤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㈥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20 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雖於同年8月31僅提出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但仍未依據上開補正事項提出㈠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㈡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㈢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等文件。是此難認聲請人已依補正意旨為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