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王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金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 代 理 人 朱逸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喬湘秦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0000000000 代 理 人 呂亮毅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蔡政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陳仲偉 住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203號7樓 代 理 人 陳仲偉 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 之;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4條之2第1項、第3項後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裁定自民國110年8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 陳稱其原於臣鴻有限公司擔任跳線員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5,200元,然因該公司經營不善而於110年12月31 日將其解雇,現每月領取失業給付17,920元、租金補貼4,000元及代購收入1,000元,合計22,920元,其名下有具清算價值之西元2018年出廠之山葉重型機車乙輛,價值約40,000元,除此之外無其他有清算價值財產,此有債務人陳報狀暨所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新店就業服務站失業給付認定及再認定收據、新北市政府函暨新北市110 年度租金補貼金額表、二手車買賣網頁、本院111年4月22日詢問筆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暨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3,700元,共清償8年96期,總清償金額為355,200元(計算式:3,700×96=355,200),清償成數52.88%(計算式:355,200÷671,692= 52.88%),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除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4名債權人 均以書面表示不同意,不符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 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355,200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可處分所得13,624元(計算式:639,472-625,848=13,624);另其名下西元2018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乙輛價值約為40,000元,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與其子女租屋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雖依新北市政府所公布111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為18,960元,惟該標準並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19,310元(包括交通費1,000元、房租14,714元、水費198元、電費700元、瓦斯費340元、醫療費260元、手機費699元、有線電視及網路費799 元、日用品費6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台灣之星電子發票、台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文新桶裝瓦斯公告價、加油站電子發票等件為證,堪認債務人上開費用支出皆屬維持其基本生活所必要,並無奢侈浪費、虛增支出之情事。 (三)債權人雖以債務人清償之金額及成數仍屬過低而不同意更生方案,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法定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2,92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9,310元,每月餘額為3,610元(計算式:22,920-19,310=3,610),加計機車價 值40,000元分96期攤還,債務人提出每期3,700元用以清償 債務,已高於每月餘額之九成即3,666元(計算式:3,610×0.9+40,000÷96×0.9=3,666),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已符合 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之規定,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債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債務人除上開機車外,別無其他有價值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3,700元,並應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給付,共清償96期,合計8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671,692元;本金:642,713元。 3、清償總金額:355,200元。 4、總清償比例:52.88﹪;本金清償比例:55.27﹪。 5、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貳、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7,248 2,794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268 194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233 283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67 221 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776 208 合計 671,692 3,700 參、計算說明: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期數 (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