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謙00000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謙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徐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進行。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消 債清字第137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提出之財產書面, 業經本院於111年1月5日以北院忠110司執消債清晴字第107 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1之中國人壽保單,債務人同意由本院解約,以 解約金分配;如附表編號2之郵局存款,由債務人提出等值 現款到院分配;如附表編號3之日產汽車,因係西元1998年 出廠,至今已逾23年,應無殘值,故變價並無實益;如附表編號4之唐山傳播製作有限公司出資額,經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松山分局函覆資料顯示,該公司109年度全年所得額僅5,067元,且無庸繳納營利所得稅;110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所載,當年度僅4月及6月有銷售紀錄,其餘月份銷售額均為0。又經債務人陳報該公司年年虧損,其並未分配過 股息、紅利,目前淨值應已為0,股份並無價值。債權人第 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陳報同意債務人出資額認列為0等情,債務人於唐山傳播製作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應已無 價值,變賣並無實益,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資產表 案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股別:晴股) 債務人姓名:李謙(原名李騫)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財產種類 內容 價值/處分方式 1 保單 中國人壽 保單號碼 72602800 保單預估解約金125,060元,函保險公司終止契約並解款到院分配。 2 存款 台北延壽郵局 66元,由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分配。 3 汽車 出廠:西元1998年 廠牌:日產 出廠已逾23年,應無殘值,故無變價實益。 4 出資額 唐山傳播製作有限公司出資額 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其總額為2,485,000元,然經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函覆資料所示,該公司109年度全年所得額僅5,067元,且無庸繳納營利所得稅;再查該公司110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載,僅4月及6月有銷售紀錄,其餘月份銷售額均為0。又經債務人陳報該公司年年虧損,並未分配過股息、紅利,目前淨值應已為0,股份並無價值。債權人亦陳報同意債務人出資額認列為0等情,債務人於唐山傳播製作有限公司出資額債權應已無價值,變賣並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