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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謙00000000000
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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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進行。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提出之財產書面,業經本院於111年1月5日以北院忠110司執消債清晴字第107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1之中國人壽保單,債務人同意由本院解約,以解約金分配;如附表編號2之郵局存款,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到院分配;如附表編號3之日產汽車,因係西元1998年出廠,至今已逾23年,應無殘值,故變價並無實益;如附表編號4之唐山傳播製作有限公司出資額,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函覆資料顯示,該公司109年度全年所得額僅5,067元,且無庸繳納營利所得稅;110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載,當年度僅4月及6月有銷售紀錄,其餘月份銷售額均為0。又經債務人陳報該公司年年虧損,其並未分配過股息、紅利,目前淨值應已為0,股份並無價值。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陳報同意債務人出資額認列為0等情,債務人於唐山傳播製作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應已無價值,變賣並無實益,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資產表    案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股別:晴股) 債務人姓名:李謙(原名李騫)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財產種類 內容 價值/處分方式 1 保單 中國人壽 保單號碼 72602800 保單預估解約金125,060元,函保險公司終止契約並解款到院分配。 2 存款 台北延壽郵局 66元,由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分配。 3 汽車 出廠:西元1998年 廠牌:日產 出廠已逾23年,應無殘值,故無變價實益。 4 出資額 唐山傳播製作有限公司出資額 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其總額為2,485,000元,然經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函覆資料所示,該公司109年度全年所得額僅5,067元,且無庸繳納營利所得稅;再查該公司110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載,僅4月及6月有銷售紀錄,其餘月份銷售額均為0。又經債務人陳報該公司年年虧損,並未分配過股息、紅利,目前淨值應已為0,股份並無價值。債權人亦陳報同意債務人出資額認列為0等情,債務人於唐山傳播製作有限公司出資額債權應已無價值,變賣並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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