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聲請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孫佳苓
相對人
楊昌衡
關係人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王音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昌衡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寅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潤寅公司對聲請人負債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7516萬8,050元、美金35萬1,861元,暨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本院於110年1月6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渠等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